县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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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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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直属国有
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属国有企
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
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
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等进行监
督和评价,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对县国资管理
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保障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企业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
事会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
(一)由县国资管理中心委派一至二名监事,并按规
定程序任命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二)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大
会
或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三)其他监事可由出资人委派或企业推荐,报县国
资管理中心批准。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县
国资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
职监事原则上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
企业监事。监事任期实行回避制度,监事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实行任职回
避;委派的监事不得在其曾经管辖或工作过的企业中任职
有上述情形或其他不适宜任职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
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履职纪
录,依法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从事财务
会计、审计、金融、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
能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协调、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正常履职必需的心理和身体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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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县直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健全企业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直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管理工作。第三条企业监事会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准确把握监督定位,依法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以及企业财务、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