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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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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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
(1988 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 2010 年4月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 年2月27 日第十
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
保
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
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
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
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
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
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
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
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
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
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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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