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汇编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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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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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2023 年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
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
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
责:
(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
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
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
置工作。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
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
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
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
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 以及犬只收容
留检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犬类经营单位
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
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
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
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
违规养犬行为。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分工制定实施细则及工作流
程。
第五条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和犬只收容、移
送、捕杀、留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服务所需费用,列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
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
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
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并组织监督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
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依法、文
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
举报和投诉。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
报和投诉。
第二章 管理区域
第八条本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
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一)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
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
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
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襄阳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
心城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重点管理
区的范围。 (三)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
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
度,禁止无证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二只。重点管理
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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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