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稿)
VIP专免
2024-08-20
999+
22.65KB
37 页
海报
侵权投诉
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稿)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历程
2023 年5月3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
院2023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
2024 年4月26 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
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
2024 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
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
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
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
督
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
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
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
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
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
质量发展。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监督。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
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
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
会监督等相衔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互相
摘要:
展开>>
收起<<
认真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讲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历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1]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调研情况的汇报,审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2]2024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