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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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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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 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 xx 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苏**对xx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省长信箱投诉作出的回复不
服,于 2024 年2月19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4 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省长信箱投
诉xx 县***超市(**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的违法行为,经湖南省省长信箱向下一级信访办案机关移送,
xx 县人民政府于 2024 年1月30 日将相关处理结果和意见告知了申
请人,申请人苏**不服该回复,于 2024 年2月19 日向本府申请行
政复议。
本府认为:当事人越级向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要求上级政府或职能部门查处,实质
是一种信访行为,上级部门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明显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事项交由下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处理的,属于对信访事项的交
办行为,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
案范围。申请人如对此答复不服,应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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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2024〕15号) 申请人:苏**。 被申请人: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湖南省xx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苏**对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省长信箱投诉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苏**于2024年1月9日通过湖南省省长信箱投诉xx县***超市(**店)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经湖南省省长信箱向下一级信访办案机关移送,xx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0日将相关处理结果和意见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苏**不服该回复,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府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