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局、仲裁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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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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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局、仲裁院适用)
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
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
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
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
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
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
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与
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诉讼的程
序衔接,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调裁审”对接机制,将
劳动争议解纷资源和力量派驻到市劳动关系综合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三方
联合调解中心)、中欧劳动关系联处中心及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群
众提供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援
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财产保全于一体的一站式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服
务。
(二)推进纠纷源头治理。
市人社局和总工会要指导用人单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对用
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
职工的人文关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
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
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
商解决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市人
社局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妥
善处理矛盾纠纷。各部门单位要发挥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会律师、劳动
争议调解员和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民调解员和法援律师、特邀调解员在预
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
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建议书、仲裁建议书制度,促进用人单位有效
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三)发挥调解重要作用。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调解成本低、对抗
性弱、方式灵活、有利于修复关系的优势,督促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认真开
展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
议。对于小额、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
索符合其特点的调解制度和方法技巧,就近就地予以化解。对于重大集体
劳动争议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介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调解,调解不
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探索建立无争议调解事实记载机制,
对和解或调解阶段双方无争议事实记录在案,明确可在后续仲裁、诉讼中
使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处理、
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进一步规
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
(四)完善“人社+工会”裁调衔接机制。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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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局、仲裁院适用)为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完善多元化解平台。人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动在诉讼服务中心、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窗口),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行业性、区域性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