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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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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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
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号)、《揭阳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的通知》(揭安委〔2018〕15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
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市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局安
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
对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或工程的安
全生产约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组织实施,局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
作。其他约谈由局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科室)
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
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
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局安委办。
第二章约谈情形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负责人约谈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局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 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 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
响恶劣的;
(三)30 日内连续发生 2起以上(含,下同)一般生产安
全事故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
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
(五)省厅、市政府、市局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
改措施的;
(五)市委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安委办指定由局
或局安委会牵头开展约谈的;
(六)局安委会、安委办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科
室)根据职责单独或共同约谈相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局直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经营
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应二级单位主要负责
人:
(一)180 日内发生 3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
在或严重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
措施的;
(六)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约谈程序与实施
第六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单位听取
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
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局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建议,
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局安委会成员
单位进行的约谈,由局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
提出建议,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约谈经批准后,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格式见
附件1),告知被约谈单位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
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
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 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
认通知事项。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
措施等,整改措施应可操作、可落实并明确具体计划和完
成期限。
第十条局参与约谈的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局安
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
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被约谈单位参与的人员
除第四、第五条明确的主要被约谈人员外,还包括被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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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粤交〔2023〕8号)、《揭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揭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揭安委〔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局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