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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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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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
为全面了解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情况,特别是
各地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
以及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希望解决的政策保障等措
施,请各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专题调研。
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底的范围、内容与标准
(一)调查摸底的范围。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
专职消防队;
2.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
3.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
4.公安行政编制消防队;
5.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专职消防队;
6.其他消防组织。
(二)调查摸底的内容与标准。
1.建设内容共分为五个方面
(1)建设项目
(2)经费保障
(3)队伍管理
(4)执勤战备
(5)训练培训
2.企业(系统)专职消防队
系指由企业(系统)单位出资组建,自行管理,重点
保障本单位及周边地区消防安全的专职消防队。
(1)建制编员。经省公安厅消防局批准建队的专职消
防队,所属编员按编制配备;未经省公安厅消防局批准企
业自行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所属编员按本单位主管部门审
批的人员编制配备,但最低不应少于 20 人。队员为身体健
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18-45 岁的男性公民,
队长或指导员由干部担任。干部、队员须经过消防救援部
门消防专业培训。
(2)车辆装备。省公安厅消防局批准的专职消防队的
消防车辆按批复标准配备,未经省公安厅消防局批准企业
自行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满足本单位消防
安全保卫需要,但消防车辆总数不得少于 3辆;具有灭火
辖区的不应少于 4辆,具有化工生产性质的不应少于 5辆,
并根据企业生产性质和消防安全保卫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员
防护装备、灭火救援器材(车辆配备品种及数量见附件 3,
器材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见附件 4)。专职消防队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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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专题调研的通知为全面了解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情况,特别是各地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希望解决的政策保障等措施,请各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发展专题调研。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查摸底的范围、内容与标准(一)调查摸底的范围。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2.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单位专职消防队;3.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4.公安行政编制消防队;5.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专职消防队;6.其他消防组织。(二)调查摸底的内容与标准。1.建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