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试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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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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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试运行工作
实施方案
为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提高全市重特大疾病
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
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21〕4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聚焦减轻全市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我市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防贫保”、临时
救助等基础上,在市红十字会设立老河口市“医疗救助慈
善基金”,着力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促进健康
老河口建设,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
感。
二、基本原则
“医疗救助慈善基金”是市委、市政府关怀,社会发起的
医疗托底救助项目,寄托着全市人民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共创健康城市的美好初心和愿望,应充分体现社会公俗良
序,杜绝个人盈利。个人申请“医疗救助慈善基金”,必
须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
助、“防贫保”及其它商业保险等医疗费用补偿后,再由
个人提出申请,“医疗救助慈善基金”按累计计算、分段
救助比例支付救助金。
三、救助范围及内容
(一)救助期限
2022 年试运行一年。即:2022 年1月1日零时至
2022 年12 月31 日24 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出院和购药
时间为准)。后续以每年 1月1日至 12 月31 日止为期限,
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二)救助对象
本方案救助对象是指:在老河口市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的困难群众(指: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丧失
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特困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重症精神病、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贫户、突
发严重困难人员、致贫返贫人员等,以下简称困难群众)
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其他困难人员(指:
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
助、“防贫保”及其它商业保险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个人负
担医疗费用达5万元以上的一般居民、在职退休职工,以
下简称其他困难人员),在基本医疗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就
医、买药,因医疗费用过高,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
疗救助“三重制度”报销,临时救助、“防贫保”救助、
商业保险报销后正常生活仍然受到严重影响时,均可向
“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申请救助。
(三)起付线及救助水平
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合理确定。就医
费用应符合国家基本医疗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支付
范围。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出示就诊医院处方并加盖
院方印章。
1、起付线。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
制度”报销,临时救助、“防贫保”救助、商业保险报销
后的个人医疗负担部分设立医疗救助起付线,困难群众中
农村居民起付线为20000 元、城镇居民起付线为38000
元;其他困难人员起付线为50000 元。
2、救助水平。每人最高救助限额为30 万元。对困难群
众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合理的医疗负担实施全额
救助,其他困难群众中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
人等按以下办法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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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救助慈善基金”试运行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提高全市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减轻全市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