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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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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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
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
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
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
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
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
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
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财政部、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
应当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
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
国政协办公厅归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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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