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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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
联2016 年发布的文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2016 年7月15 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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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法印发
2 办法全文
3 修订内容
办法印发编辑 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1]
财社〔2016〕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
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
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残联
2016 年7月15 日
办法全文编辑 播报
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
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
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中央
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事业发
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
联)每年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下达补助资
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需求因素、财
力因素和绩效因素三大类,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
效好的地区倾斜。其中: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
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
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工作成效的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
因素和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省本级财政安排的资
金统筹使用,及时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制定补助资金
分配方案,于30 日内将资金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
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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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财政部、中国残联2016年发布的文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16年7月15日发布单位财政部、中国残联目录1办法印发2办法全文3修订内容办法印发编辑播报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财社〔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残联,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残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中国残联制定了《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