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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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
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
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小()型水库工程及库容最三
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去”的原则,小型水
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
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
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
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
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
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
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
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
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
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
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
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
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
摘要: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最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去”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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