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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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
为调解主持人。
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
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
作调解协议书。
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经所长同意,报县
局基层科批准。
九、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整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
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
人身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承包经营型纠纷、损害赔偿纠
纷、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可以用调解
方式解决的其他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合理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
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应在双
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享有的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摘要: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下,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二、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三、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四、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五、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八、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如需延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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