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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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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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
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37 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
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
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
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
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
对非法集资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
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省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并统
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指定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领导小组具体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协调解决
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
关要
求等事宜,同时督促指导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做
好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
立健全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
负责”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
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
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省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是省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地)地方金融管理
部门和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本级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本级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并向县(市、区)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
门报备。
全省各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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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