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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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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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3 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2023
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
(一)中小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 号)、《关于核定 2022 年秋季
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 2022〕613
号)、《关于核定 2023 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
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 号)、
《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
改价费〔2020〕51 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
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 号)、
《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 年修
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 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
〔2021〕108 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 2023 年
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
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
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
费(见附件 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
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见附件 1)、补办证
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
他费用。
3.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
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
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
他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
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 1000 元、800 元,经省教育行政
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
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执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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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一)中小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