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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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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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
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
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
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
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
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
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
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
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
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
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
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
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
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
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
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
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
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
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
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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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