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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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1 年 1 月 7 日共青团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 坚持和
加 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全面从严治团, 健全民主集中制,完
善团 内选举制度, 加强团的地方组织建设, 根据《中国共产主
义青年 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
市 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
大会 及其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
和 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
区的 代表大会, 每 5 年举行一次, 一般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后
1 年内 举行。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任期届
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 经同级党的委员会
和
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提前或者延
长 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五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
表 大会的代表, 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或者团的代表会议选
举产 生。
团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
表,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或者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的各该级代表大会选
举 产生。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团
的 各该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
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者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
国共产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团员、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 应当中止其在团内的表
决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党组织、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
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九条 团内选举应当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充
分 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
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
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
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密切联系团员青年, 发挥
模 范带头作用,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具有履
行代 表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一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一般为 400 至 800 人。
团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表
名 额,一般为 200 至 400 人。
团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的代
表名额,一般为 100 至 300 人。
代表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按照有利于
充 分发扬团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
原则 确定, 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团的委员会批准。
所辖团组织数量和团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
加 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
按 照团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团的地方各级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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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12月30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1月7日共青团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选举制度,加强团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