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系统】县纪委监委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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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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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各级
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党
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
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
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
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诫勉谈话是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干
部在履行“两个责任”,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
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
且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时进行的一种警示教育。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党员、公职人员、村(社
区)干部(统称党员、干部)。
第四条 诫勉谈话应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
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党
员、干部,注重平时教育警醒,促进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县纪委监委承办室
提出,经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县监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一)县纪委监委承办室对相关问题线索调查或初核后,
拟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填写《Ⅹ X县纪委监委诫勉谈
话呈批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议或县监
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审签。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进行诫
勉谈话的,承办室制作《诫勉谈话决定书》,并送达诫勉谈话
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诫勉谈话对象是
县管干部的,由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以下简称案管室)抄
送县委组织部。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职级明
确实施谈话的人员。
(一)对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县
纪委书记作为主谈人,县纪委监委承办室分管领导和室主任参
加谈话并作好记录。
(二)对其他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
由县纪委监委承办室分管领导作为主谈人,承办室主任参加谈
话并作好记录。
(三)对其他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县纪委监委承办
室主任作为主谈人,承办室另安排一名同志参加谈话并作好记
录。也可委托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
织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安排专人作好记录,谈话完毕后将相关
表格、谈话记录交县纪委监委承办室。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在作出决定后 7日内进行。谈话时,
承办室须向主谈人员提供关于诫勉谈话对象存在问题的书面材
料,主谈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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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诫勉谈话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各级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诫勉谈话是县纪委监委对党员、干部在履行“两个责任”,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且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时进行的一种警示教育。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