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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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
单位:
发 防 暑 降 温 措 施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 安 监 总 安 健
201289 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
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
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度降33℃下的33℃向劳
温津标准作日15
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
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
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
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
摘要: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及中央驻皖各单位: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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