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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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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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某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
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
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
妨碍行洪安全、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某某省水
利厅某某省高级人民 法 院 某某省人 民 检 察院某某 省 公 安
厅某某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
知》(豫水政〔2023〕14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
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全市水
利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
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
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水事违法
犯罪行为,以五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形成严厉打击水事
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立案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
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
协作,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全市水安全。
二、 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水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
行为。
(一)影响防洪安全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
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
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2.非法围垦、填占河湖(水库)库容的行为;
3.违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线的行为;
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
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5.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破坏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
者设施的行为;
2.破坏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的行为;
3.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4.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三)河道非法采砂
1.未经批准擅自采砂行为;
2.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
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为;
3.以疏浚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的行为;
4.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影响水利工程安全
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
防等管理设施;
2.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某某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市水利局、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统一部署。
各县(市、区)专项执法行动由本级水利部门牵头,同级法
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各部门具体分
工如下:
水利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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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非法取水等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某某省水利厅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某省人民检察院某某省公安厅某某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豫水政〔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利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聚焦河湖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全市水利部门与审判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