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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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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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户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 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的通
知》 (XX 政办 发 (2022)69 号 ) 和 《 XX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XX 省财 政 厅 关于
贯彻落 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 号)等文件
精神,结
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
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 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
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
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 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
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
方 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2. 已确权颁证到承包
方的 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的,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
约定了 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的,
按照协 议执行(流转协议报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保存备查);未
签流转协 议的,或者流转协议中关于补贴资金受益人事项未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的,补 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3.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但已确权登
记)的村组未
发包耕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
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
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
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在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上种植粮食(水稻、玉米、
小麦、荞麦、大豆、红薯、马铃薯、蚕豆、豌豆、绿豆及其它旱杂粮作物)
和棉花、油菜、花生、芝麻、油葵、甜菜、甘蔗、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
等,纳入补贴范围。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 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
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三)补贴依据和标准。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的耕地,以上年度实际种植
补贴范围内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按 100 元/亩
的标准发放。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上述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
的,用于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按照上年度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具体补贴
标准,补贴对象为双季稻实际种植者。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
1.资金来源。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和当年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
贴资金,作为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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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户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