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强化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物质基础,健
全辅之以利、辅之以义保障机制,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牢牢守住十八
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深入实施种业振兴
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
偿机制,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
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
和竞争力。
(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完善并组织实施配套政策,健全并推进实
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重点帮扶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
地搬迁集中安置点等重点区域,持续做好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让脱贫攻坚
成果更加扎实、更可持续。
(五)落实行业或者领域内乡村振兴各项任务,提出和落实推进乡村发展、
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的主要目标和重大举措,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规范和健全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六)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
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
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持
续深化供销合作社、农垦、农业水价、集体林权、国有林场林区等重点领域改
革,推动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
(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
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畅通城乡要素流动。
(八)总结推介乡村振兴经验典型。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监测
评价。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
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
落实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
和职责分工落实乡村振兴各项任务,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
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地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