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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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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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投诉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
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
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
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
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
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 50 万、30 万、10 万等
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
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 500 元至 5000 元;重大事故隐患
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50%计算,最低奖励
5000 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
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
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励 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
瞒报谎报 1人奖励 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人奖
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
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
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
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 20%,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
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
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
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
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
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
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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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三条 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