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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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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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
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
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
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公路水
路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 ( 交 办 安 监
〔2017〕114 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
政办字〔2016〕223 号)、省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
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鲁交安监〔2020 〕1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市局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局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局安全生产和
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安委办”)具体
组织实施。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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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化“平安交通”建设,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属地管理的要求,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交办安监〔2017〕114号)、《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6〕223号)、省厅《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暂行办法》(鲁交安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