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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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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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夯实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
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
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者发生安全
生产责任事故的组织、个人,列入为“灰黑名单”实施重点
监管和惩戒,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诚信缺
失的制度。
第二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农机
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粮
食烘干中心、农机维修网点、农机报废回收企业等)和农机
从业人员。
第三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
依规、过惩相当、审慎稳妥"的原则,规范细致地逐步实施。
第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以区为单位进行
管理,由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农业农村工作局共同组织
实施。
第五条 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具体分为“灰名
单”和“黑名单”。
第六条 “灰名单”的适用情形。
(一)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且责令整改其未按期整改的;
(二)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满 12 分且拒不接受安全知识
教育和考试的;
(三)农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四)其他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黑名单”的使用情形。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责令整改其未按期整改的;
(二)在"灰名单"管理期内未能消除农机安全隐患的;
(三)拥有或者使用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拖拉机或者联
合收割机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或已注册登记但逾期未
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致人死亡的农机事故且负主要责任;
(六)其他严重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灰黑名单”列入的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 XX 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农机
行政执法、农机安全检查、各镇(街)农业农村工作局排查
报送、举报投诉等渠道来源,建立“灰黑名单”信息库,并
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灰黑名单”的动态管理。
“灰名单”管理期为三个月。在管理期内完成整改的即
标签: #安全生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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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夯实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农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是指将存在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组织、个人,列入为“灰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和惩戒,并向社会公告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诚信缺失的制度。第二条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适用于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粮食烘干中心、农机维修网点、农机报废回收企业等)和农机从业人员。第三条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依规、过惩相当、审慎稳妥"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