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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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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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
困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
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X〕45 号)及国
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
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
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
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
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
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扩大信贷规模。2022 年,安排 5000 亿元以上专项信
贷资金,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安排支
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 200 亿元,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
用支小再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安排不少于 100 亿元再贴现
资金,专项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融资。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 XX 分行、XX 银保
监局)
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次贷款拓展
三年专项行动,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 30 万
户,力争全省拓展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40 万户,
累计发
放首次贷款超过 4000 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
款1000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人行 XX 分行、XX 银保监局)
二、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
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月底
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
二季度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
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
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
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
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
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 XX 分行)
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
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
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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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X〕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