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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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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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
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 XX 学校委员会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
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 XX 学校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责任追究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
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党组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主体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及
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开展教育不经常,督促检查不到
位,导致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年度
考核位次较差的;
(二)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
政令不畅、组织涣散或者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影响党的
集中统一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带病
上岗等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拉票贿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导致“四
风”问题突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频发,造成严重
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对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理的下属、亲属存在
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早提醒、早报告、早处置,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发生责任范围内严重违纪
违法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发生多人次违纪违法案
件的;
(七)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不落实,执行“两为
主”“两报告”不到位的;
(八)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
任情况,对其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认真
办理,不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纪律检查建议书》《监
察建议书》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对巡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
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九)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
对发现的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干预、妨碍案件
调查处理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报告,未积极
标签: #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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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XX学校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XX学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三条责任追究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